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函〔2012〕423号)。
申报条件:
一、典当行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五)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自治区商务厅在商务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发展布局方案开展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年度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增典当审批工作方案报商务部备案,按照备案方案确定的数量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有关准入要求,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四、自治区商务厅拟同意审批后,报商务部备案;
五、商务部同意备案并核发年度新增典当企业“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令牌。
六、自治区商务厅办理批复文件,打印许可证,加盖公章后发送企业。
告知方式:批件、发证
承诺时间:商务部同意备案并核发年度新增典当企业“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令牌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主办单位:流通业发展处
办公电话: (0471)6946127 (0471)694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