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许可初审
设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低于50000㎡、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或在工业园区内;
(2)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设用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符合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办理材料: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环境保护标准;
9.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划》;
10.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27 852129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报废汽车拆解建设申请。
2、建设项目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部门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评意见等。
商务局初审、报商务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