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符合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
3、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活动;
4、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
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7、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有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规划设计平面图);
3、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4、项目属地政府有关会议记要;
5、项目属地商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审核意见;
6、项目属地国土部门出据的用地初审意见;
7、项目属地建设部门出据的规划建设初审意见;
8、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出据的环境评估意见;
9、项目属地农牧部门出据的派驻检疫人员意见。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27 8521298
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2、旗县区商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照屠宰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旗县区商务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商务局提出设立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和旗县区商务局初审意见。
3、市商务局对旗县区商务局初审同意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下发项目建设批复,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将申请退回旗县区并附注退回原因。
4、申请企业接到市商务局出据的项目建设核准通知书,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开工建设。原则上项目建设期为一年。
5、项目建成后应向所在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旗县区商务局组织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实地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市农牧、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申领定点屠宰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