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申请条件:
1、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
2、使用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的。
办理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规范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
3、水域滩涂养殖资信证明材料:国有或集体养殖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提供正规承包经营合同等;
4、单位养殖基本情况:养殖资金、技术条件说明等;
5、在多功能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提供水利,交通等相关机关批准的文件资料;
6、新开发的养殖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
办理地点:临河区胜利北路金泰大厦8楼
联系电话:(0478)8213413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申办方提交材料
旗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旗县区政府审定
告知申办方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水产站
办理时限: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全体村民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旗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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